政策支持 | 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经信部门负责当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市属单位和央企、省企在温机构可自行组织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基地(以下简称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温州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其中,市级工业设计基地同时要求有专门的建设运营公司,负责基地建设、运营和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

(二)成立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其中,市级工业设计基地同时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拥有为工业设计企业提供展示交易、辅助设计、信息查询等功能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

(三)有较强的设计能力,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要求从事工业设计人员分别达到10人、15人以上,市级工业设计基地要求集聚工业设计企业10家以上、工业设计人员8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工业设计及相关专业)以上学历、助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业设计及相关专业)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近两年服务业绩突出,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要求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年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值5000万元以上,市级工业设计企业要求服务制造企业10家以上且年企业服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基地要求服务制造企业5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五)运行规范,依法纳税,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六)市级工业设计基地如能为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提供服务,且区域服务功能较强、提升特色产业作用较为明显,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通过所在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报告(单位基本状况、组织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制度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目标、业绩和成果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同时提供独立机构的证明,工业设计基地需提供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资格证明、专业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等复印件);

(四)近两年业绩证明材料(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提供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复印件和主要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复印件,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基地需提供近两年财务报表、为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合同和服务收入凭证复印件);

(五)提供相应的《温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表》(附件1)。

第十条  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企业的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市属企业和央企、省企在温机构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一条  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经信局批准,授予“温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经营情况上报所在地经信部门,各地经信部门审核后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附件2。市属企业和央企在温机构按上述要求将年度经营情况直接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上报年度经营情况,经催报后仍然拒绝报送;

(二)连续两年相关指标出现明显下降,无法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股权变更等,不影响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经属地经信部门核实后,报市经信局变更备案。市属企业和央企在温机构直接报市经信局变更备案。

第十八条  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对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经信局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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