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促进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0号)和省经信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浙经信技术〔2018223号),以首台(套)研发和示范应用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快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推动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等有关要求,决定提前开展2020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

一、重点领域及产品

按照《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2019版)》(浙经信装备〔201986号)所确定的重点领域申报。申报产品分为国内首台()、省内首台()类。

二、申报要求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其技术或生产的产品符合上述重点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2.申请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应符合申报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应符合《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所报首台(套)产品应是2017年以来研制完成并已投入产业化应用,同一产品不得同时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和省内首台(套)产品。